物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办法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使物资、设备更好地发挥效用,避免人为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物资、设备的损坏、丢失者,均应核价赔偿
1.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开启,甚至拆改仪器设备;
3.未经专门技术培训,对性能尚无全面了解,对操作规程尚不熟悉,草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马马虎虎,操作粗心大意,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
5.两用设备,属于个人保管、使用后不归还;
6.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物品的损坏、丢失。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或丢失,经组织鉴定并经校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或开发新的功能,试行新的实验操作及摸索检修方法等,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可酌情减免赔偿金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由于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火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者,须报专案处理
(六)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价值计算;
2.对于损坏、丢失零部件后无法修复而造成设备丧失部分功能甚至整机报废,按该机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3.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可修复的按修理费计赔;可修复但质量显著下降的按修理费加损失价值的10-20%计赔;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0-100%计赔。
4.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按原值减去年折旧率为10%的余额计赔;
(七)学生在学习期间和实验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物资设备按下列计赔标准执行
1.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可修复的按修理费的30-50%计赔;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0-100%计赔。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纪律造成损坏的,按修理费的60-100%计赔。
3.损坏或丢失易耗品和工具的,按损失价值的50%计赔;但丢失照相器材、收录音机、录放像机、电吹风、台扇、取暖器、秒表、手提扩音机等可作私用的物资按原值减去折旧率为10%的余额赔偿。
(八)损坏、丢失物资、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按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具体分担办法由赔偿者自己协商决定。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指导人员赔偿。
(十)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后,院、系、部、处室负责人须及时向后勤保障部和资产管理部门作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后勤保障部及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由该部门负责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十一)赔偿费交款办法可根据赔偿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可交付现金,也可在工资或助学金中扣款。如拖欠不还的,可由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扣款。欠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