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教备[1997]14号文《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具体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及固定资源的潜力,充分利用。遵照以教学为中心,优先教学需要的原则,新购和调配设备,首先满足教学需要,优先购置教学设备。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固定资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在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一些单价较低的资产,但属于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主要设备,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所有权属于本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建和自制的,包括接受捐赠或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固定资产,均属我校资产管理范围,均有职能部门按规定验收、编号、登帐或入库。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计算: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的总和计算。
自行建造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和自制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改制的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其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六条 我校的固定资产,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校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实行二级管理。校级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主要抓好贵重设备、实训室及仓库的固定资产管理。二级管理都必须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配备工作负责、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资采购、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要经常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做好服务。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鼓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与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二)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主管领导会同职能部门,组织各院、系、部、处室、中心等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写年度购置计划。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11月中旬申报,在当年第一季度学院经费指标下达后做一次全面调整。教学用年度购置计划的制定,要根据实训室建设规划,教学实践内容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按照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力求把仪器设备经费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行政单位制定年度购置计划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与现有物资情况与经费可能,参照上述原则提出申请。实训室建设年度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交主管部门(如:教务处、资产处等)同意后,在财务预算范围内,报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资产管理部门按批准计划执行。
第九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购置计划,各部门在需要购置设备(含图书)时,均需至少提前一个星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申购单》,大型、较贵重、大批量的设备申购要附可行性报告,分别由教务处或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购置。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购置参照《东海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进行。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或改造),必须由有关部门或实训室填报自制仪器设备申请单,并对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试制。
第十二条 计划外临时申购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填写申购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购置。
(三)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申购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如果由于技术上的特殊原因,可在征求物资设备部门同意后自行采购,但必须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一起验收并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员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申购计划,分轻重缓急,按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招标、邀标、竞争性询价或直购。申购单位必须将品名、规格、数量、型号、用途、制造厂家、可代用或通用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等填写清楚,以免误购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 采购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规定,廉洁奉公,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十六条 凡新增添固定资产(包括自制、购入、调入、捐赠、投资、融资租入)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账、制设备履历卡、填写《东海学院设备验收领用单》、申购单位签名,然后发给申购单位使用。自制仪器设备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订购单(或合同)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保修单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如果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或办理赔偿、补偿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包括图书)的采购,一般采取支票方式支付货款。凭《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经办人签名的发票清单及凭证单,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去财务处报销,无验收单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必须按《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四)经济效益管理
第二十条 做好固定资产经济效益管理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使其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并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使用要制定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各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使用人员都必须提高认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所管理及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都要做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登记,必须将品名、型号、数量、单位、金额、附件,特别是厂商、经费来源等填写清楚。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账每年核对一次,要求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院、系、部处或中心、实训室和仓库二级对账核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求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小型、精密、贵重及通用仪器设备的协作共享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这类物资由固定资产仓库集中保管,建立借用制度。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包括必要的折旧费等)。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部、处室、中心利用各专项经费购买的图书(包括教学高地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专项基金、各类大型活动等),一律到图书馆登记入账,然后根据需要借用(如需要可长期借用存放在系部、实训室或处室方便参考)。
第二十六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调拨使用工作,力求物尽其用。已确定调拨的固定资产,需要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含低值)转移单》,双方领导和管理使用人员签字后,由调出部门将所附的零配件、说明书、设备履历卡及有关技术资料,随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一起移交调入(转移)单位。
第二十七条 加强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定期检测和检修,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拆改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人员验收,仪器设备账卡上做记录说明。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或外调,特殊情况需外借或外调,要经过申请,学校主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擅自将固定资产外借和调出学校的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却已无法追回者,除补办校级调拨(转移)手续外,还应按具体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以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校内调动或调离本校时,都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属各部门保管使用的,由各部门领导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属学校职能部门统管的,由职能部门组织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暂不调离原岗位或暂不办理调离手续。教职员工校内调动,原岗位所用固定资产一般不随其流动,按新岗位工作所需配置设备。
(五)附则
第三十条 关于贵重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管理,实训室设备管理,各类物资仓库管理,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处理,遗失、损坏赔偿处理等参见另行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
附《仪器设备申购流程》
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采购工作,加强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采购工作范围
1.学校及各院(系)、部、处室使用学校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1)购买的物品指具有经济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所控制的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
(2)购买的工程是指土建、安装、装饰、房屋修缮、道路建设、水电网络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场地绿化等工程及其附带服务。
(3)购买的服务是指以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学校提供的劳务。
2.重大项目的采购:
(1)基本建设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金额的采购;
(2)预算调整(变更用途)、追加预算和非年度预算3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采购;
(3)未列入预算的3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及劳务服务项目的采购;
(4)政府财政性专项投入资金和补贴资金项目的采购;
(5)国内外合资、合作办学投入资金及有关单位捐赠资金项目的采购。
(二)采购工作的领导组织机制和主要议事程序
1.依照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机制,董事会对学校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审议批准,作出统一安排。校长全面负责日常的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可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行使审定权。
2.民主决策程序:
凡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采购计划和重大项目的采购事项,校长办公会决定之前,要经过充分的酝酿,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由学校主管领导会同职能部门,组织学院各院(系)、部、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每年的预算采购计划,时间一般为上年11月中旬。编写的采购预算计划要求将品名、规格、数量、型号、用途、制造厂家,可代用或通用的仪器设备及物品名称、规格填写清楚,以便组织论证和避免误购造成损失。
(2)由学校主管领导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编制的各项预算计划以及重大项目采购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经过充分的酝酿,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深入论证,向校长办公会提交由集体讨论通过的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年度预算采购计划和重大项目采购事项,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和重大项目采购审定后的实施
1.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采购事项,均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分级把关核实控制采购计划和重大采购项目实施。
(1)凡2000元以下的采购由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签字执行采购。
(2)凡2000元(包括2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采购计划,由主管副校长组织核实后签字执行采购。
(3)凡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采购计划,由校长组织采购领导小组进行核实后签字执行采购。
3.归口统一采购:
(1)不论何种经费、何种等级的采购,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统一采购。学校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2)由于技术上的特殊原因,可在与资产管理部门采购人员协商同意后自行购买,但必须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一起验收,并按各类货物的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承担售后服务维修责任,同时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采购的基本方式及完成的程序:
(1)采购的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不同采购方式的选择标准和有关程序:
① 招标采购
参考标准:工程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修缮项目、货物单项(个、件)金额和批量总额、服务单项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有关程序: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招标活动,成立由学校及有关部门领导、有关专家、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的评标小组,按国家规定的招标规程(另制定学校招标工作制度包括有关规程)操作,决定供货单位招标结果。招标结果报校长办公会。
② 竞争性谈判采购
参考标准:工程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修缮项目、货物单项(个、件)金额和批量总额、服务单项金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有关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领导、采购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组成谈判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家比较基础上,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及售后服务等进行谈判,谈判小组集体讨论择优选择供应商,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进行采购。
③ 询价采购
参考标准:一般在10000元以下的采购实行询价采购。
有关程序:由以上竞争性谈判小组兼任“询价小组”,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出询价,对价格比较后,选择同等性能、同等售后服务的价格较优者,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采购。
④ 单一来源采购,经采购人员市场调研和多方咨询,并经过采购领导小组核实,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唯一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5.反馈阶段性报告
凡属学校重大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实施事项的进度、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汇报给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解决。
(四)采购经费的管理
1.各类采购在确定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后,均须由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署格式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费的申请支付和报销按学校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进行。
2.工程项目总定价超出原预算10%以上,其他采购项目超出原预算20%以上,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按照立项程序提请复议,经复议同意才能调整预算。
3.完善并认真执行各类采购项目的验收程序,验收完毕后,学校留有合同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视具体情况或金额返回,或扣除部分直至全部保证金。验收书面意见与采购合同一并归档。
(五)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有关纪律
1.制度规定
(1)对临时性、随意性的采购项目申报,一般不予采纳。
(2)采购职能部门和主管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不管采购数量多少都应按规程办事,不搞暗箱操作。应与申购使用单位密切合作,向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商品信息和咨询服务,让他们参与从选型到定价的全过程,做到操作透明、及时沟通、提高使用单位的满意程度。
(3)采购主管人员根据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分轻重缓急,编写采购计划。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市场管理规定,廉洁奉公,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2.采购工作中纪律要求
(1)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工作中的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确定供货商,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从事采购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不准向供应商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采购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3)在采购中不得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如在采购中发生“折扣”或“让利”等款项,一律用于降低采购价格或上交学校财务处。
(4)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采购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不收受供应商单位和个人的有价证券和礼品。无法拒绝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登记上交。
(6)不准个人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采购事项,不准泄露采购招标中的标底等保密内容。
(六)加强采购工作中的监督检查
1.财务部门在手续完备、程序恰当的前提下,对资产管理部门的经费使用以及其他部门的专项采购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中的重要环节、工作程序、经济活动进行监察。
3.每年二次向董事会汇报预算重点采购执行情况。
对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挪用采购资金,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