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为加强本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为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单价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
1.申购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实际合理需要,按专业发展规划、实训需求和经费状况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后由学院根据计划上报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2.论证 除上述的一般申购程序外,根据具体情况由资产处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然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应按合同规定,由资产处组织各方及时开箱验收,验收时供货方、设备使用单位、资产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场,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包括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及严格按合同条款与产品出厂技术指标考核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若有质量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归档
验收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填写好《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并配合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最后由学校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事宜见《“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归档要求》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跨学院,跨部门的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2.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使用情况。
3.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调拨、转移
因技术落后、性能下降、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调拨、转移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调拨、转移申请,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审议,然后按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报废操作细则》进行处理。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每年年底,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标准自评表》,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对在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将予以一定的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